储能调峰补贴3年!浙江海宁拟出台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意见
发布时间:2022-03-15 14:34:15来源:
浙江海宁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。文件提出,支持引导新型储能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营。过渡期间,对于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、接受统一调度的调峰项目给予容量补偿,补贴期暂定3年,补偿标准按200元、180元、170元/千瓦·年逐年退坡,已享受省级补偿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偿。
文件指出,结合“十四五”全市建成180万千瓦光伏的目标,“十四五”建成并网18万千瓦新型储能项目,其中优先在尖山新区核心示范区建设,并逐年在全市其他范围试点,2022年建成并网1-2万千瓦新型储能项目。优先发展用户侧分布式储能建设,逐步探索电网侧集中式储能建设,有序开展电源侧储能建设。
关于公开征求《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通知
为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县域新型电力系统,促进区域清洁能源消纳,构建清洁低碳、安全高效能源体系,助力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实现,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规〔2021〕1051号)和《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》(浙发改能源〔2021〕393号)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《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。现将《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进行公示,公示期内若有意见,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发改局。